按份共有的房屋,有人要钱,有人要房屋份额,如何解决?
2025-08-21 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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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尊重共有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民法典》第 304 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法院审理时,shou先会审查当事人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若主张取得份额的共有人具备支付能力,可由其按照房屋评估价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对应比例的价款。例如,jia、乙按 6:4 共有一套房屋,jia主张保留份额,乙要求变现,若jia能支付房屋总价 40% 的款项,可判房屋归jia所有,jia向乙支付补偿款。

若共有人同意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归属,法院可主持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房屋,并按竞价金额向其他共有人支付补偿。这种方式既体现公平,又能zui大限度实现房屋价值。

二、无法协商时的裁判分割规则

若协商不成,法院需根据房屋性质、共有人实际需求等因素,选择合理分割方式:

优先考虑作价补偿

若房屋具备独立使用条件,且部分共有人有实际居住或jing营需求,可判由该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按评估价向其他共有人支付补偿。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张取得份额的共有人有支付能力;二是补偿款金额公平合理(通常以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例如,房屋评估价 100 万元,共有人丙占 30% 份额,若丁主张取得房屋,需向丙支付 30 万元。

变价分割的适用情形

若房屋不宜分割(如小户型住宅)、共有人均无支付能力,或主张取得份额的一方无法满足补偿条件,法院可判决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按份额分配。例如,共有人人数较多且份额分散,无人能承担补偿款,此时变价分割是更优选择。

实物分割的有限适用

仅在房屋可物理分割且不影响使用价值时适用,如独栋别墅可分割为独立单元。但城市商品房因结构整体性强,极少采用此种方式。

三、裁判时的关键考量因素

房屋实际使用状态

若部分共有人长期居住在房屋内,且无其他住所,判决其取得份额并支付补偿,更符合生活需求。例如,老人在共有房屋中居住多年,法院可优先保障其居住权。

补偿款的支付保障

主张取得份额的共有人需提供支付能力证明(如yin行存款、贷款承诺等),避免判决生效后无法履行。若其无力支付,法院可责令提供担保,或直接选择变价分割。

房屋价值的zui大化

分割方式需避免减损房屋价值。例如,将成套住宅分割为多个部分会降低价值,此时应优先选择作价补偿或变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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