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审判逻辑与施工方破局之道
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尤其是作为发包方的建设单位,时常会援引地方性法规或合同条款,主张“工程结算以zheng府审计结论为准”。这类案件看似简单,实则牵涉行政权力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激烈碰撞
第1篇章:法庭之上的审判要点
要点一:审查合同约定
有无明确约定? 合同中是否存在清晰、无歧义的条款,如“本合同工程zui终结算金额,以(特定审计机关) 出具的(正式) 审计报告结论为唯1依据”。如果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约定是否完整? 一个完备的审计结算条款,不仅应明确审计主体,还应约定审计的启动时间、报送资料范围、审计期限、对审计初稿的异议程序、逾期未出审计报告的后果等。实践中,多数合同仅有前半句,缺失后半句的程序性保障,这便为纠纷埋下伏笔。
“默示条款”的排除。 如果合同仅约定“按实结算”或“执行国家规定”,建设单位主张其中包含了“以审计为准”的默示意思,通常不予支持。结算方式是重大商业安排,必须明示。
要点二:审查审计行为本身
程序的合法性: 审计程序是否合法?施工方是否被给予了充分的提交资料、陈述申辩的机会?若审计过程“暗箱cao作”,其结论的公正性自然存疑。
期限的合理性: 这是施工方zui有力的抗辩点之一。建设单位或审计机关是否无正当理由、无限期地拖延审计?实践中,常有项目竣工多年,审计迟迟不出,导致施工方血本无归。根据《民法典》关于公平和诚信原则的规定利。若存在恶意拖延,施工方主张“以送审价为准”或申请司法鉴定,将获得极大支持。
结论的合理性: 审计报告是否依据充分的证据和科学的计算方法?其审减的理由是否成立?
要点三:审查“行政审计”与“民事结算”的边界,zheng府审计作为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初衷是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而工程结算,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不能将前者简单地等同于后者。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位阶: 当地方性法规规定“zheng府tou资项目必须以审计为准”,而该规定与双方合同约定或上位法精神(如《民法典》的合同自由原则)冲突时,在民事结算纠纷中,该规定通常不能直接作为民事合同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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