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包人以 "需审计" 为由拖欠工程款,施工方如何破局
2025-04-12 23: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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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以 "需审计" 为由拖欠工程款,施工方如何破局?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判例明确:审计并非结算唯一依据,发包人未提交资料或审计超期时,法院可直接委托司法鉴定!

一、两大典型案例:审计僵局下的司法突破

案例 1:发包人未提交资料,法院直接鉴1定

案情:紫都公司与业达公司约定以财政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但工程已使用近两年,紫都公司仍未提交审计资料。

裁判:最高法认为,发包人未履行审计启动义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可作为结算依据。

关键逻辑:

✅ 审计需双方配合,发包人消极不作为构成违约

✅ 工程已交付使用,发包人无权以审计为由拖延付款

✅ 鉴定程序合法,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 2:审计超期两年,司法鉴定获支2持

案情:北方建设公司与辽东湾管委会约定以审计结果结算,但审计机构耗时两年未出具报告。

裁判:最高法指出,审计部门超期未结属于 "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施工方有权申请司法鉴定。

关键逻辑:

✅ 审计期限应合理,超期视为发包人违约

✅ 工程款支付义务不因审计拖延而消灭

✅ 司法鉴定是解决久拖不决的合法途径

二、法律依据:审计与鉴定的边界

1. 《民法典》第 509 条

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不得滥用审计条款拖延付款。

2. 《最高法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19 条

合同约定不明或无法履行时,法院可参照定额标准或委托鉴定。

3. 工程造价鉴定的契约性原则4

鉴定需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不得随意推翻双方合意

审计机构资质不足或程序违法时,法院可重新委托鉴定

4. 地方政策突破7

部分地区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如凉山州财政局规定)。

三、实务操作指南:施工方如何破局?

1. 合同条款设计

明确审计期限:约定 "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 X 日内提交审计资料,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结算报告"。

约定替代结算方式:如 "审计超期 X 日,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鉴定"。

排除不合理条款:避免 "以审计结果为唯一结算依据" 的绝对化约定。

2. 证据链固化

竣工资料留存:完整保存施工日志、签证单、验收记录等原始凭证。

催办审计记录:通过书面函件、邮件等方式催告发包人启动审计。

现场影像取证: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等关键节点进行拍照录像。

3. 诉讼策略

申请诉前鉴定:在起诉前固定工程造价,缩短诉讼周期。

追加责任主体:若审计机构超期,可主张其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援引地方政策:如高安市规定 "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原则上 3 个月内完成13",以此主张审计超期。

四、发包人风险提示

1. 不作为的后果

未提交资料或拖延审计,可能被认定为 "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参考:无锡审计整改销号制14度要求发包人限期整改,否则面临追责。

2. 合规建议

建立审计跟踪机制:指定专人对接审计部门,确保资料及时提交。

约定审计容错条款:如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审计延迟,双方协商延长付款期限"。

避免虚假签证:西昌市审计案12例显示,虚假签证可能导致工程款核减。

五、延伸思考:司法鉴定的局限性

鉴定范围:需与合同约定一致,超出范围的鉴定结果可能被推翻。

鉴定机构选择:优先选择法院名录内的机构,确保程序合法。

质证要点:对鉴定依据、计算方法、材料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

六、结语

审计是行政监督手段,而非民事结算的 "尚方宝剑"。施工方应善用法律武器,通过合同条款设计、证据固化和司法鉴定等方式,打破 "以审代结" 的僵局。发包人则需诚信履约,避免因审计拖延陷入诉讼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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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援引判例:

(2019) 最高法民再 56 号

(2018) 最高法民终 258 号

东营中院《工程价款结算 58 个法律5要点》

凉山州财政局《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7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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