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后,工程量确认发生纠纷,法官的发问提纲?
一、履行过程证据的穿透式询问
1. 施工范围与设计变更的举证引导
“原告主张的争议工程量,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
对应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是否经监理或发包人签字确认?”
“对于清单外新增工程,是否有发包人指令、会议纪要或工作连系单等书面文件?
口头指令的,是否有后续追认记录或施工日志、影像资料佐证?”
(针对签证缺失情形,通过提问促使原告补强间接证据《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 “发包人未签字但实际接受工程” 的情形)
2. 工程量确认的关键书证质证
“被告提出的工程量核减清单,具体对应哪些施工环节?
核减依据是合同约定、现场实测,还是第三方鉴定?”
“双方签字的阶段性验收记录中,是否包含对已完成工程量的确认?
如有不一致表述,原因是什么?”
3. 争议工程量的形成原因追溯
“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地质条件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
由此导致的工程量增减,是否按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处理?”
“原告主张的隐蔽工程工程量,是否在隐蔽前通知监理或发包人验收?
有无验收记录或影像资料存档?”
(针对隐蔽工程、变更工程等易争议点,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通过提问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如原告无法提供验收记录,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争议焦点的聚焦与鉴定程序审查
1. 争议范围的固定与释明
“双方对哪些工程量无争议?争议部分具体涉及哪些分项工程(如土石方开挖、钢筋混凝土浇筑等)?
争议的核心分歧是工程量计算规则,还是实际施工量与图纸不符?”
“被告抗辩称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具体指哪些部分?
是否有未施工的现场照片、监理通知等证据?”
2. 鉴定申请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审查
“原告 / 被告申请对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是否符合《罪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关于‘专门性问题’的要求
、现有证据(如签证、图纸)为何无法查明争议事实?”
“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是否涵盖涉案工程类型?
鉴定材料(如施工图纸、现场签证)是否经双方质证?
对鉴定报告中的测量方法、计算依据,双方有无异议?”
(防止滥用鉴定程序,如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时,不得随意启动鉴定;确需鉴定的,需明确鉴定范围限于争议部分,参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