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制作的影视选集是“二次创作”还是构成侵权?
2025-05-08 2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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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制作的影视选集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著作权法》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从法律性质看,此类行为原则上构成侵权,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情形。

权利归属的绝对性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涵盖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核心权利3。未经授权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汇编,本质上是对原作品的复制与传播行为,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例如,将《清平乐》切割成 150 段上传的行为,因未获授权且使公众可随时获取片段,被法院认定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813。

二次创作的法律边界

二次创作需满足 “实质性创新” 要求,即通过剪辑、解说等手段赋予原作品新的表达或价值。但司法实践中,单纯的片段拼凑、剧情浓缩通常不被认可为具有独创性的二次创作。例如,衢州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将热播剧剪辑成 906 条短视频,虽声称 “二次创作”,但因未添加新的创作元素,最终被判赔偿 5 万元1。北京互联网法院亦指出,短视频的独创性需体现于内容编排、表达形式等方面,而非简单截取4。

合理使用的严格限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目的正当性:仅限于个人学习、评论、新闻报道等非营利用途;

引用必要性:引用比例需在合理限度内,且不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

非替代性:不构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

例如,为评论某部电影而引用 30 秒片段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将整集内容切条传播则明显超出必要范围1011。实践中,法院对合理使用的认定极为严格,商业目的的剪辑行为几乎无法通过该抗辩免责25。

二、司法裁判的典型规则

平台责任的扩张趋势

网络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能构成帮助侵权。例如,哔哩哔哩平台因未及时删除用户上传的《爱情公寓 4》剪辑视频,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连带责任5。此类判决倒逼平台加强内容审核,建立侵权投诉快速响应机制。

技术手段不改变侵权本质

即使使用 AI 等技术生成剪辑内容,仍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某网络公司开发的 “AI 一键成片” 功能,因未经授权提供《庆余年》片段,被法院判决赔偿 80 万元12。法院强调,技术服务商需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否则需对用户侵权行为担责。

损害赔偿的量化标准

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原作品的市场价值及影响力;

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与持续时间;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例如,《清平乐》切条案中,被告因在剧集热播期上传 150 条视频,被判赔偿 2 万元8;而《庆余年》AI 剪辑案因涉及商业盈利,赔偿金额高达 80 万元12。

三、实务风险与合规建议

商业运营的高风险场景

以下行为需特别警惕:

将影视选集用于广告、推广或流量变现;

在平台长期传播侵权内容以获取关注;

未经授权开发影视衍生品或进行二次改编。

上述行为不仅可能面临高额赔偿,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912。

合规路径选择

获得授权:通过版权方或集体管理组织获取合法授权,明确使用范围与期限;

合理使用验证:对拟引用内容进行法律评估,确保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平台合规:使用正版素材库,避免依赖用户上传内容,建立侵权投诉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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